2015-07-08 11:04:00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电动双梁起重机,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
判决生效后,甲公司不服判决向福建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认为根据《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特种设备的安装过程须监检机构全程监督,安装过程即监检过程,安装完成监检结束并由监检机构颁发监检证书,合同项下的实际安装完成时间应以监督检验合格通过之日为准,被申请人乙公司安装完成时间拖延了七个月,应支付违约金。被申请人乙公司答辩认为,再审申请人甲公司没有再审申请的法定原因,且本案监检时间是在机械设备安装完成后提交相关部门监检的时间。
省高院再审认为:再审申请人甲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因在于,一是根据双方的陈述“监督检验”时间要持续半年左右,合同约定一个月完成安装,该约定应视为施工完成期;二是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特种设备必须经过监督检验合格,但并未明确规定其在施工过程的安装过程即是监督检验过程。故裁定驳回甲公司的再审申请。
从判例上将特种设备的法定的监督检验程序与合同约定的施工安装过程区分开,对于处理类似特种设备买卖或承揽、定作等案件中的安装时间违约等纠纷具有借鉴意义。
(2014)闽民申字第16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