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再审申请人某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某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民终字第2808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某华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未能客观认定本案主要证据即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9月20日出具的《关于某国土停(2007)011文中土地纠纷处理情况补充说明》(以下简称《补充说明》)所证明的事实,认同一审法院关于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行为导致的建设障碍已于2008年7月30日得以排除的结论,是错误的。2、二审判决未能准确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将签订土地纠纷解决协议的日期作为责令停工通知书已终结执行的时间依据,是错误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华公司在讼争商品房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因与港塘村村民发生土地纠纷,被某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11月8日责令停止建设,听候处理。经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双方于2008年7月30日签订了《地界纠纷谅解协议》后,虽未接到某市国土资源局恢复基建的通知,但已实际恢复施工建设。对此,某华公司在一审中承认了该事实。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8月2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也明确上述《地界纠纷谅解协议》签订后,土地纠纷得到解决,该项目继续基建。故一、二审认定因与港塘村发生土地纠纷而导致某华公司实际停工的截止期限为2008年7月30日并无不当。某华公司以某市国土资源局一直未通知其恢复基建施工为由,认为其至今仍具有延期交房事由,交房期限尚未届满的主张不能成立。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驳回某华公司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在商品房交易中,合同双方往往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因政府原因导致的停工建设属出卖人延期交房事由,出卖人可根据实际停工的时间予以延期交房。
商品房项目因政府原因导致停止施工建设,虽未接到政府恢复施工之通知,但在实际恢复施工建设后,延期交房事由计算的截止时间仍应以实际恢复施工的时间为准,而不能以未接到恢复建设施工为由主张据实延期交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