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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著作
办案手札|车主拖欠贷款,车行依约自行收回抵押车辆行不行?

2015-07-14 12:12:00

据笔者了解,目前在汽车金融贷款行业中,许多汽车金融公司委托了第三方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自行收回拖欠购车贷款的车主抵押的车辆。但因第三方公司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在收车过程中往往不按规范操作,经常与车主发生冲突,严重的甚至会演变为刑事案件。那么汽车金融公司是否可以自行收回抵押车辆呢?有何法律风险?本案是笔者加入李竞强律师团队后参与办理的一起较为成功的无罪辩护案件。从该起案件中,我们应可以得到一些启发。

案件经过
 
陈某辉于2013年12月5日与信诚公司签订协议,以融资租赁形式贷款购买一辆宝马325轿车,每月应还信诚公司租金6175.83元。《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3年12月6日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根据合同约定,当发生违约事件时,信诚公司有权为偿还租赁合同项下的贷款及其他款项之目的控制和以任何合法的方式处置租赁车辆。后因陈某辉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合同项下的租金,构成违约,信诚公司遂于2014年5月6日委托驰星公司收回该车辆。
 
驰星公司在查找到该车后,于2014年5月10日指派高某等人前往宁德市某区收回该车辆。在收车时,高某等人借故将该车拦下,几人将驾驶人员围住,简单告知其目的后,另一人驾车离开,随后高某等人也一并离开。高某等人在收回车辆后第一时间拨打了当地110报警电话,对收回车辆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又接到债务人的电话,让其尽快偿还剩余欠款。同时,因发现车内有其他物品,高某等人将车辆状况及车上物品清点后告知了信诚公司。车辆开回驰星公司后,对车上物品,除了现金1951.5元无法通过邮寄,驰星公司将其他物品都寄到了宁德市某区公安分局,车上现金也已汇款至信诚公司并通知其联系车主处理。后陈某辉于5月11日还款2万元,结清欠款后于5月19日星驰公司将车辆交还陈某辉。
 
事发后,该车辆驾驶人向宁德警方报警称被抢劫,接报警后,宁德警方对本案高某等人涉嫌抢劫刑事犯罪立案侦查,此后在泉州市将高某等人抓获,并对高某等人刑事拘留。驰星公司经过了解得知,该车已被陈某辉抵债给他人,且车辆已被过户几手,事发时的驾驶人即是从他人处以低价购得该车。
 
律师观点: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
 
高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受高某家属的委托,本所指派李竞强律师及笔者担任高某的辩护人。经过了解案情、会见犯罪嫌疑人后,我们向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提出高某不构成抢劫犯罪的法律意见: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要特征:一是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二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三是在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从本案的过程来看,高某等人的行为符合以上第一和第二的要件,故本案是否构成抢劫犯罪的关键就在于高某等人有无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即对涉案车辆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本案嫌疑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本案是因索取债务而引发的使用暴力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五款之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车主与汽车金融公司签订了《汽车贷款抵押合同》,后恶意拖欠、拒不归还贷款。在此情形下,信诚公司委托本案嫌疑人所在的驰星公司,代为收回抵押的轿车。虽然驰星公司的工作人员高某等人强行收回车辆,表面上是符合抢劫犯罪的“两个当场”的要件(即当场使用暴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并当场劫取财物),但从主观故意上看,本案嫌疑人的目的,并不是出于抢劫车辆或车上财物,而是在发生债务纠纷时,基于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协议条款,代为收回抵押车辆的民事行为。本案的嫌疑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犯意,因此,不能构成抢劫罪。
 
至于车辆上驾驶人的钱物,也是在强行扣留车辆之后才发现的,嫌疑人也并不具有抢劫车上财物的主观故意,且嫌疑人到达公司后,也是直接交由公司处理。因此,也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2、嫌疑人实施的是债务纠纷的讨债行为,而不是抢劫行为。
 
本案嫌疑人高某等人,在扣车后及时拨打了宁德当地的报警电话,并与当地派出所取得联系,对收车的情况予以了说明并留下联系方式。如果他们实施的是抢劫行为,绝对不可能在第一时间,及时地拨打报警电话,自投罗网。通过其行为,我们不难看出,嫌疑人是为了告知公安机关,强行收走车辆系因债务纠纷,同时如车主在报案之后,能够及时的跟公司取得联系,尽快地解决车辆贷款的合同纠纷问题。
 
3、涉案车辆的私下买卖或质押,并不能成为构成抢劫罪的定案依据。
 
公安机关立案并刑拘高某等人,星驰公司方才得知,本案涉案车辆曾被私下买卖或被用于抵债,案件发生时的驾驶人,系最新的买主。辩护人认为:本案车辆的私下买卖不合法,并不能成为构成抢劫罪的定案依据。
 
首先,高某等人对于车辆的私下买卖、质押毫不知情,本案车辆最初便设立了抵押权,根本无法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因此,从购买至今,一直是登记在原车主名下,对于车辆的私下买卖、质押等交易,高某根本无法得知。
 
其次,本案车辆已办理了抵押登记,第三人无法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的所有权。况且,本案驾驶人在购买车辆时,通过车辆登记在原车主名下等行驶证信息,应当知道该车辆是有权利瑕疵的。因此,即便驾驶人是从他人手中购买了车辆,也不构成法律上的善意取得。信诚公司对车辆享有抵押权,并且依照双方签订的《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在违约发生时,信诚公司有权对抵押车辆进行收回并依法处置。因此,本案嫌疑人高某的行为,尽管方式不当,但是不构成犯罪 。
 
案件处理结果及律师建议
 
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下,经过与宁德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沟通,提交了高某等人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后,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认定高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撤销了案件,并将高某等人释放。
 
通过本案,我们应看到,在汽车金融领域,如果依约收回违约车主的抵押车辆的,汽车金融公司的收车人员一定要注意行为尺度和方式,避免进入刑事违法的雷区。我们建议可在收车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
1、为收车人员配备视频记录仪,记录整个收车过程。
 
2、事先报警,说明收车的原因和地点等,要求公安机关尽快派员到场。
 
3、文明收车,在收车过程中不要采取暴力行为,避免发生直接冲突,甚至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如果公安人员迟迟不能到场,驾车人员不配合且反应强烈的,建议放弃此次收车行为。
 
4、车辆收回后,应当场清点车内物品并做好记录和录像工作,然后及时联系车主将物品送回,如果无法联系车主的,应将该情况告知事发地的公安机关,并将物品送交公安机关。
 
最后,笔者建议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类纠纷。毕竟,自力救济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无明文规定,且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严格的限制,一旦自力救济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将有可能给行为人带来刑事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