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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著作
福建高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以劳动者的意思表示为前提

2016-01-20 09:11:00

案情概要:

郭某因与某燃气发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为“郭某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2013年4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后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也不具备有其他应当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属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郭某主张公司已经以事实表明继续聘用,且于2013年6月初发放了5月份的工资,双方以实际行为表明劳动关系延续,形成了事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而非仅支付经济补偿。

福建省高院认为:劳动者要与用人单位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除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必须有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郭某与公司连续签订过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但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在劳动合同于2013年4月30日期满后郭某有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反而其在申请劳动仲裁的请求中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以及支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郭某主张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不足,驳回其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意在于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避免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立法精神考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单方终止合同将构成违法终止,须支付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欲与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应满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外,劳动者亦应注意行权要件,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明确作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以避免产生争议。
 
案例来源:

(2014)闽民申字第14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