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研究著作
暂缓IPO,已申购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5-07-05 13:45:00

2015年7月4日晚间,沪深两市28家拟上市公司发布了暂缓IPO发行公告,这其中有10家公司已经在7月3日进行了网上和网下申 购,其余公司除富祥股份外,均进行了网下询价和网上路演,但未启动网上和网下申购。7月3日,许多投资者组织资金参与了10家公司的网上申购,甚至有不少投资者割肉卖掉二级市场股票参与新股发行,如今发行公司单方暂停发行工作,并决定退回申购资金,投资者疑问,这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以下我们以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300496)为例,了解下新股发行的过程(时间均为2015年):
 

6月24日  证监会1372号批复核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6月25日  公司发布《招股意向书》并公告《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说明了新股发行程序的安排时间与方式;
 
7月1日  公司发布《网上路演公告》;
 
7月2日  公司进行网上路演并公告《招股说明书》;
 
7月3日  公司同时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投资者进行缴款申购;
 
7月4日  公司决定暂缓发行,理由是“因近期市场波动较大”,并决定7月6日解冻网上申购资金及退回网下申购资金。按照原有安排,公司原来应在7月7日完成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摇号抽签,并在8日公布中签结果。
 
目前的新股发行采用网下询价配售和网上中签申购的模式,在发行公司公布招股意向书后由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之后根据公司安排的时间和股份数量进行网上申购和网下申购,其中网下以配售决定发行对象,网上以摇号方式确定发行对象。
 
投资者的疑问是,公司在确定配售对象和中签投资者之前,停止了发行工作,是否构成了违约?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要首先从缔约过程来分析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订立过程包含了要约和承诺两个部分,要约指的是向特定的对象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行公司发出《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是否属于要约呢?我们认为不是的,因为它不是向特定对象发出的,而是向公众发出你们可以来参与申购的邀请,我们在法律上称为“要约邀请”。因此,真正的要约是投资者发出的,也就是通过参与申购行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而这个时候需要等待发行公司的承诺,即公布配售公告和中签公告才能使得发行合同成立,如果在此之后发行公司终止发行,方才构成违约。
 
但是,发行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不等于就不需要对于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程的民事法律责任,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上称之为“缔约过失责任”。10家已申购公司给出的暂停理由是”市场波动较大“,这个理由能够成立吗?股票发行就是一个卖股票,一个买股票,你出了价,我愿意买,还得中签你才让我买,这和市场波动有何关系?发行公司的暂停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应向投资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发行公司可以以做出暂停行为是根据某些机构的要求而提出责任豁免吗?在合同法中我们称之为第三人过错导致的违约或过失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相对方不能以第三人的行为作为免责的理由,哪怕这个第三人就是政府,你可以在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再追究第三人的责任,但你不能以此理由获得免责。
 
以上分析的是10家已申购公司的法律责任,另外的18家公司因为未开始进行网上申购,也就是说投资者尚未向发行公司发出要约,即便在网下询价中,机构投资者已做出了报价和拟申购数量的意思表示,但是这并不属于要约,也就是尚未进入合同缔约阶段,只属于缔约准备阶段,因此这18家公司并没有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