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小企业民告官并挑战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商标5年争议期限商评委应当主动审查 | 成功案例
2015-06-08 13:58:00
案情概要
2013年,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卡夫食品全球品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卡夫公司”)以自己在先注册的“卡夫”商标对晋江市永和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喜洋洋公司”)在后注册的“卡福”商标提出争议申请,喜洋洋公司答辩时未提出5年期限抗辩,商评委评审后认为“卡福”商标与“卡夫”商标近似,裁定撤销“卡福”商标。
喜洋洋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委托笔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评委”),起诉理由是5年争议期限是除斥期间,商评委未对是否过5年期限进行主动审查。商评委的抗辩理由是,喜洋洋公司未提出5年期限抗辩,依法不进行主动审查。
北京一中院判决认为,5年争议期限是除斥期间,商评委在受理时首先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是否超出5年期限,该院遂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定。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判决后受到了食品行业极大关注,并为多家媒体争相报导,认为这是小企业挑战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及民告官获胜的成功案例。
《商标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该5年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情形,但商评委是否应当对是否超过5年期限进行主动审查呢?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观点认为: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29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依据商标法41条请求撤销注册商标的案件 ,应当针对当事人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之规定,被申请人如未提出5年期限抗辩,则不主动进行审查。
笔者认为,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12条规定,商评委在受理商标评审申请时即应当主动审查评审申请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超期则应当不予受理评审申请,如已经受理的则应当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18条第4项规定予以驳回,而无论被申请人是否有提出抗辩,均应当主动进行审查。
最终,北京一中院支持了笔者的专业意见,并作出晋江市永和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的胜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