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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衡案例 | 天衡所承办案例成功入选“2019-2020年度福建省律师知识产权案例”

2021-08-04 16:41:41

为展示我省知识产权律师的业务水平,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省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在全省范围内征集评选2019-2020年度福建省知识产权案例,经过权威评审小组的认真评选,从众多的知识产权案例中选出十篇获奖案例。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陈庆华律师所承办的“郭某功诉厦门优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成功入选“2019-2020年度福建省律师知识产权案例”。
 
“郭某功诉厦门优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详情
 
一、 基本案情
 
2014年,“状元”商标权人郭某功发现,他人冒充其与厦门优觉公司签订合同,将“状元”商标转让给厦门优觉公司,于是向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提起合同不成立之诉后撤诉,又提起合同无效之诉后撤诉。厦门优觉公司提起商标所有权确权之诉后撤诉,郭某功随即也提起了商标所有权确权之诉。一审判决认为商标所有权属于物权,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且厦门优觉公司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判决商标权归郭某功所有。二审期间厦门优觉公司将商标权转让给了郑州三全公司,厦门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厦门市思明区法院重审认为确认商权权属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商标权虽然不属于物权,但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则和规定应适用于商标权的流转,第一次转让不构成善意取得,第二次转让构成善意取得,判决优觉公司赔偿郭某功损失3万元。厦门市中级法院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则和规定应适用于商标权的流转,第一次转让构成善意取得,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再审认为第一次转让不构成善意取得,第二次转让构成善意取得,并于2019年判决撤销厦门市中级法院判决,维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福建省检察院于2021年驳回郭某功和厦门优觉公司的检察监督申请。


 
二、 案例意义
 
近些年涉及善意取得的商标权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可司法实践对此的处理却未达成统一。本案历经两次合同之诉、两次确权之诉、一次发回重审、一次再审和一次检察监督,耗时5年才尘埃落定。本案对于商标权的性质、诉讼时效规定和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以及善意取得构成的认定标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陈庆华律师作为厦门优觉公司的代理人,在郭某功两次合同之诉未果后,主动提起确权之权,引导郭某功也提起确权之诉,便于双方尽早解决纠纷,并且在案件代理中确保了优觉公司再次转让商标的合法性,避免了商标权的回转,成功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商标权并无直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依据。因为善意取得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制度,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为动产和不动产,并不包括商标权这类无形资产。但是商标权和物权同属财产权,是一种可以流转的财产性权利,如果商标权流转中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无疑会导致交易过程中发生表征权利与实际权利不一致的情况时,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维护。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发现商标权转让具备类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善意取得构建之基础为财产登记的公信力,商标注册、转让均需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登记,商标权转让的程序设计、商标权的绝对权属性、商标权转让的公示性均达到了与不动产转让近似的效果。鉴于商标登记的公信力,为维护市场稳定和交易安全,商标权转让已经具备类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商标权,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有利于维护商标权流转的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客观上也督促原权利人对自身权利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商标权善意取得的认定中,案涉商标的受让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是否依法办理了商标转让登记手续,是判定其对涉案商标的取得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的重要条件。受让人善意取得了商标权的,原商标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