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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et Researchs/Tenet Reports
中国全面开放外商投资电子商务领域

2015-03-19 11:38:00

近年来,中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迅猛。阿里巴巴在美国成功上市,更是将该产业推向了新的高峰。不过一直以来,中国政府始终对外商投资电子商务领域持限制态度。2015年3月13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正式发布了2015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2015年版《目录》”),标志着中国将全面放开对外商投资电子商务领域的限制。觊觎中国巨大市场的外国投资者将不会再受到投资限制的束缚,渴望引进境外投资的境内电商也迎来了重大利好。当然,境内电商也将面临来自外国电商企业的直接竞争。

一、此前,电子商务业务属于限制外商投资产业
 
电子商务企业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专门进行网络销售为主要业务,即所谓“网上超市”,典型代表如京东、1号店等;另一种以为第三方交易提供平台服务为主要业务,这类服务提供者为商家提供网络销售平台、向其收取费用,典型代表如淘宝、亚马逊等。当然,目前纯粹采取第一种模式的电商企业已经较为少见,多数经营者除自营“网上销售”业务外,也引入第三方商家,为其提供平台服务。
 
就第一种模式的电子商务业务而言,虽然工信部未将其作为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对待并要求其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但是该种模式属于典型的零售业中的“网上销售”。“网上销售”在2011年版《目录》中被列为限制类项目(此前版本亦为如此),外商投资因而受到严格限制。

就第二种模式而言,虽然其不属于《目录》中的“网上销售”业务,但是因其向他人提供经营性信息服务,属于 “经营类增值电信业务”范畴,而在2011年版《目录》中,该项业务限制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
 
二、开放外商投资电子商务领域是大势所趋
 
由于上述限制,一方面使得看好中国巨大电子商务市场的外国投资者望而却步,即便有少数成功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经营者,也只能通过迂回的方式进行。例如,2004年亚马逊通过收购卓越成功进入中国市场,但是其收购的也仅仅是为卓越网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北京神州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而真正经营“网上零售”业务的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未被收购,至今仍然是一家内资企业(当然收购双方应当对此达成了协议安排),其主要原因当然是由于绕不开外资准入的限制。另一方面,对于本土的电商企业而言,其引进境外资金也受到较大限制。如阿里巴巴、京东、当当等电商企业,其为在境外上市融资,不得不采取“VIE”架构的变通模式,而这种模式至今仍然是存在风险和争议的。

在此种情况下,中国政府部门逐渐改变其对外商投资电子商务领域的限制态度,不断出台政策支持电商产业的发展,在试点地区放开对外商投资电商产业的限制。例如,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中允许台湾投资者投资增值电信业务比例达到55%。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之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文允许自贸区内经营类电子商务业务外资持股达到55%,而在2015年1月13日则进一步发文,彻底取消上海自贸区内外商投资经营类电子商务业务的限制,外资持股比例可达100%。

三、2015年版《目录》全面放开对外商投资电子商务领域的限制

2015年3月13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正式发布了2015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版《目录》不再将“网上销售”业务列入限制类项目。同时,对于增值电信业务虽然还限制其外资持股比例,但是特别说明不含电子商务业务。这意味着自2015年4月10日起,两种模式的电商业务均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对外国投资者放开。这对觊觎电子商务市场(尤其是跨境电商市场)的外国投资者而言,无疑解除了最大的障碍;而对于本土电商企业而言,一方面有利于其引入境外投资,另一方面也代表着他们将面临外国电商经营者的直接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