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衡论著

TENET TREATISE

天衡案例 | 整体、综合评价原则在确定区别特征上的适用

2020-06-10 09: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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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创造性一般采用三步法进行评价,“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认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之间的纽带。“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时,需要对专利权利要求和最接近现有技术两者的技术特征分别进行划分并相比较,不同的划分、比较结果将可能导致不同创造性的评价结果。本文结合团队代理的申请号为CN201220231053.0的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件,从专利创造性整体评价原则、综合评价原则角度,对区别技术特征的划分进行探讨。

 

一、案例背景

 

申请号为CN201220231053.0、名称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涉及一种恒温阀结构,该技术在业界广泛使用,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该专利业经6次专利无效程序,均被维持有效,专利权人已在近百起专利诉讼中成功维权。







(常见的恒温阀产品)


二、裁判观点和相关规定

 

1.关于划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裁判观点和相关规定

 

(2012)民申字第137号,最高院裁判认为,划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一般应把能够实现一种相对独立的技术功能的技术单元作为一个技术特征,不宜把实现不同技术功能的多个技术单元划定为一个技术特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8条规定,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在产品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产品的部件和/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在方法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方法步骤或者步骤之间的关系。

 

2.创造性整体评价原则的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6.4节规定,创造性的判断,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即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

 

3.创造性综合评价原则的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1节规定,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三、案例解析

 

专利CN201220231053.0经第五次无效行政程序【决定号32973】、行政一审【(2017)京73行初6987号】、行政二审【(2019)最高法知行终199号】,所涉关键证据1为CN201588979U一种多功能混合龙头,证据3为CN201705995多功能阀芯式太阳能热水器恒温混水阀,证据4为CN201475461U一种龙头内芯本体注塑结构。证据1、证据3分别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使用,证据4则用以证明现有技术给出了技术启示。各方对于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应整体考虑存在争议。

涉案专利

技术问题:现有的恒温阀的双开关阀芯和恒温阀芯安装在不同阀体内,通过螺纹连接,结构复杂、安装不便,容易漏水。

 

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 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其特征在于:除包括一个双开关阀芯和一个普通恒温阀芯以及外盖配件外,还包括一个阀体,所述阀体是一体的,一端是容纳和装配双开关阀芯的第一腔(P),一端是容纳和装配恒温阀芯的第二腔(Q),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面有冷、热进水孔(L2、H2)和冷、热出水孔(L3、H3),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有连接外部的冷、热进水口(L1、H1)和冷、热水通道(L、H),冷、热进水口(L1、H1)分别与冷、热进水孔(L2、H2)连通,冷、热水通道(L、H)分别与冷、热出水孔(L3、H3)连通,两个通道(L、H)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第二腔(Q)上,并与第二腔(Q)的两个冷、热进水孔分别连通,两个通道L、H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直穿过来,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第一腔(P)安装双开关阀芯,第二腔(Q)安装恒温阀芯,组成开关设在恒温阀冷热进水端的恒温阀。

涉案专利附图 ⬆ 

辅助理解图 ⬆ 

 

技术效果:阀体可采用注塑或压铸工艺一次成型,既简化了制造工艺,又使以后的产品安装容易方便,且性能更可靠,成本也更低。
 

证据1 CN201588979U一种多功能混合龙头

 

证据1涉及一种多功能混合龙头,其把热水器的上水管路和热水出水管路合为一体,大大简化了管路布局,节省了耗材,方便了布管和安装,同时因热水器的上水和恒温用水通过同一龙头进行控制,使用者操作非常方便。


证据1附图 ⬆ ⬅

 

证据3 CN201705995多功能阀芯式太阳能热水器恒温混水阀


证据3涉及恒温混水阀,该方案用一个多功能阀芯代替原来的水量调节阀、止回阀和注水阀,把水量的调节、对太阳能热水器注水和防止在停用时冷热水的串流等功能由一个多功能陶瓷阀芯来完成,不但使操作方便,性能可靠,而且简化了结构、降低了成本以及水流的阻力。


证据3附图 

 

证据4 CN201475461U一种龙头内芯本体注塑结构


证据4涉及龙头内芯本体注塑结构,龙头内芯水道一体成型,与冷、热水进水通道相通的侧向抽芯通道、出水口形成的内部三通的水道一体成型,侧向抽芯孔在龙头壳体上的端部通道用密封堵头封堵密封。
 


证据4附图 

争议焦点
 

无效宣告请求人观点:

 

涉案专利“一体”是上位概念,包括通过连接、焊接、沙模铸造成型、压铸成型、注塑成型等方式形成的一体,证据1的“管路合为一体”本质是“阀体实体部分结构一体”,公开了涉案专利“一体”。涉案专利较于证据1区别技术特征为“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通过对阀体的冷、热水通道进行结构改进,使注塑、压铸工艺也可以一次成型制造成一体式结构”。证据4“采用抽芯通道配合密封堵头形成一体式龙头”,给出了技术启示,涉案专利相较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组合不具创造性。

 

证据3中壳体8的剖面线是一致的,因而壳体8为一体式结构。涉案专利较于证据3区别技术特征为“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证据4“采用抽芯通道配合密封堵头形成一体式龙头”,给出了技术启示,涉案专利相较于证据3和证据4的组合不具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人观点:

 

涉案专利“一体”是指可采用注塑或压铸工艺一次成型。“两个通道L、H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直穿过来,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属于实现“两个通道(L、H)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第二腔(Q)”、“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手段,这些特征是彼此关联的技术特征,是需整体考虑的区别技术特征。

 

证据1相关管路合为一体,不是涉案专利一体式结构。证据4与涉案专利结构差异较大,不存在技术启示。

 

证据3的附图只是示意图,没有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公开其阀体结构是一种式结构,证据3水道11、18均未直穿双开关阀芯腔体底部并端部向外留下开口,证据3没有公开前述应作为整体考虑的区别技术特征。证据4与涉案专利结构差异较大,不存在技术启示。

 

行政一审法院观点:

 

证据1虽然公开了“一阀体”,但并未公开阀体的具体结构,也未明确记载阀体是一体式的。

 

涉案专利采用注塑或压铸工艺一次成型,阀体一体式结构是指同时容纳开关阀芯与恒温阀芯的一体成型阀体。“两个通道(L、H)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第二腔(Q)” 与“两个通道L、H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直穿过来”属共同限定了权利要求1中的阀体通道的结构走向的限定特征,应整体考虑。“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虽然是与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制造工艺相关联的技术特征,但实质上系如何对开口进行封堵的技术手段的限定,实现的是相对独立的技术功能。“阀体一体式结构”亦实现的是相对独立的技术功能,与对阀体通道及开口封堵的限定特征亦非不可分割的技术特征,且无法确信上述通道构造只能用于一体式阀体。“阀体通道结构走向”、“开口封堵”、“阀体一体式结构”应视为三个相对独立的技术特征,不应整体考虑,涉案专利创造性评价的起点相较无效决定发生了变化,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创造性的结论均可能有所不同,复审委应重新评述。

 

最高院裁判意见要点:

 

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不是简单考察本专利权利要求的相关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相应技术特征在文字表述方面是否存在异同,而应当是在对相关技术特征在各自的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的技术效果以及与其余技术特征的关联关系等方面进行技术分析后的综合判断过程。

 

涉案专利较于证据1、3的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阀体一体式结构,所述阀体是一体的,两个通道(L、H)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第二腔(Q),两个通道L、H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直穿过来,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涉案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于双阀芯、双腔体恒温阀如何提高安装效率、减少漏水现象”。同时,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恒温阀芯和双开关阀芯分别制作后组装造成结构复杂、密封差容易漏水等问题,所采取的方法是通过注塑或压铸方法使恒温阀腔体和双开关阀腔体的阀体一体化,减少密封点。无效决定将区别技术特征予以整体考虑,并无不当。

 

通过证据4能够得到可以将冷热进水管所在阀芯处一体成型的技术构思,但证据4未涉及到冷热进水管所在阀芯处与恒温阀芯所在处一体成型的具体技术手段,因此无法从证据4中得到采用前述区别技术特征这些技术手段来实现两个阀芯一体成型的技术启示。

 

最高院(2019)最高法知行终199号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六、案例评述

 

无效宣告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一体’是上位概念,证据1公开的‘管路合为一体’是相应的下位概念”,该理解方式忽略了涉案专利和证据1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在涉案专利和证据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不同,且证据1未给出形成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具体技术方案的情况下,无效宣告请求人对证据1的主张不能成立。无效宣告请求人主张“证据3附图壳体8剖面线一致,壳体8为一体式结构”,该主张并不能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专利文件制图时由零件拼接而成的组件亦可能画成同一剖面线。在涉案专利和证据3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不同,且证据3未说明壳体8是一体式结构的情况下,无效宣告请求人对证据3的主张不能成立。无效宣告请求人对涉案专利和证据1、3技术特征的划分并未基于整体评价原则和综合评价原则进行考虑。

 

行政一审法院对涉案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的归纳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致,仅在区别技术特征是否都应整体考虑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理解不同。“两个通道L、H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直穿过来,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两个通道(L、H)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第二腔(Q)”、“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区别技术特征,不管是整体考虑,还是分别考虑,均不影响本专利的创造性评价。一审判决仅仅因为需要分别考虑为由,就判决撤销无效审查决定,显然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