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衡下午茶

AFTERNOON TEA

下午茶|《民法总则》对商务合同审查与纠纷解决的影响沙龙成功举办

2017-05-16 15:01:13

2017年5月12日,天衡所合伙人林浩夫律师在观音山大讲堂就《民法总则》对商务合同审查与纠纷解决的影响相关问题开讲,现场逾百位法务、律师参加,座无虚席。本次活动由思明区人民检察院第二巡回检察室、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厦门市开元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厦门观音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举办,响应政府迎“金砖”文明提升倡议,为迎接“金砖”宾客向企业做普法工作。思明区人民检察院第二巡回检察室的检察长在活动现场发表了讲话,思明检察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微博先后对此次活动进行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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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浩夫律师主要通过以下三点的变化与听众共同探讨《民法总则》对商务合同审查与纠纷解决的影响:

一、颠覆经典教科书——“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重大变化

“法律行为”原为民事法律的基本概念,重在当事人创设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与有效无效、合法不合法并无绝对关系。由于历史原因,上世纪八十年代,《民法通则》制定时强调“民事法律行为”仅指合法行为,范围过窄。基于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也基于对公民权利保护水平的提高,本次颁布的《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既包括合法行为,又包括效力待定、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行为,外延大大增加,体现了民法价值的回归,和立法者的高度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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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思表示真实”对商务合同审查的影响

《民法总则》规定“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节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和线索进行编纂的,反映了《民法总则》立法者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即“意思表示”的认识。这一点,具体到商务合同审查上,应当鼓励广大企业守法经营、踊跃交易、创设新的交易模式和科学看待合同法律法规,避免对“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的不必要担忧,将《民法总则》宣示的“契约自由”、“尊重合同”、贯彻到日常工作,具体而言,(一)敢于拟定无名合同,真实合法地反映商业活动各方的权利义务;(二)将合同目的、签约背景等涉及双方重大意思表示的内容,纳入合同正文,借助“鉴于和保证”条款;(三)重视合同附件,将合同附件的内容和效力体系化,避免因附件不全、真伪难辨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四)及时取得和固定合同变更的证据,对关乎意思表示如何变动的通话、微信、邮件往来进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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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企业经济纠纷解决的影响

《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从两年变更规定为三年,体现了保护合法债权、维护市场稳定的立法本意。《民法总则》将在2017年10月1日后实施,在新法尚未生效的“过渡期”,诉讼时效如何安排?目前存在多种解释和分析,相信在《民法总则》颁布后的合理时间内,一定会有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对于企业而言,对接近原有两年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应当及时追索和结算,而对已经超过《民法通则》两年诉讼的债权债务,则不妨选择在《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期间,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或能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之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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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嘉宾(从左到右):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林检察长,天衡所合伙人林浩夫律师,美图秀秀法务总监吴春庆先生,厦门粗粮王法律顾问陈乐榕女士

作为《民法典》总纲的《民法总则》颁布后,理论上很多问题尚未达成共识,新条款的适用会不会带来新问题还要随着时间去验证,天衡律师希望能够通过更多向企业普法的行动,联结社会各界的力量,促进企业提升自生的法律意识、自觉知法守法,为推动法治建设贡献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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