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衡论著

TENET TREATISE

天衡研究 | 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的效力判定及其影响

2021-09-07 09:47:00

\\

市场上存在不少以承包室内装饰装修为业的个体户,他们受教育水平较低,缺少装修领域的理论基础,仅凭“师带徒”的传承,在实践中摸索出一套“吃饭”的手艺,为大量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室内装饰装修服务。由于这类个体户缺少系统的培训,常常因施工质量问题与企业方发生纠纷。笔者近期就曾代表被告一方(企业方),通过举证,使得法院认可原告的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最终支持我方的诉讼观点。
 
就笔者处理该类案件的经验,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
第一、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如该类合同无效,企业是否还需要支付给施工方工程款?
 
01 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的效力判定
 

实务中对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争议很大。有些法院认为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不要求施工方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因此合同只要是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为有效合同;但有些法院认为装饰装修工程合同要求施工方拥有合格的施工资质,如施工方未取得施工资质,该类合同则属于无效合同。
 
(一)无效说
主张装饰装修合同无效的一方主要从法律规定入手,认为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方须拥有合格的施工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为了明确不同的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进一步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第6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为进一步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划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列为“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并规定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企业资质的标准和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此外,建设部同步发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将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企业的资质分为三级。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部分法院据此认为室内装饰装修属于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类目,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规定,施工方应取得相对应的施工资质。例如:“章田田与袁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苏0812民初7450号】中法院认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有效说
与上述观点相反,部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仅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须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以及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而从事室内装饰装修的施工方是否需要取得相应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作出规定。换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此外,虽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将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企业的资质分为三级,看似规定了从事室内装修装饰的施工方也要取得施工资质,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只做了正向规定,并未反向规定未取得资质的施工方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退一步说,即使《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规定了未取得资质的施工方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是建设部发布的部门文件,在法律位阶上属于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例如,“朱XX与祥云县云昌煤矿其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2014)民申字第938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关于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朱宏强及其经营的天创设计室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不属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部发布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且该规定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故朱宏强所持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三)笔者观点
就上述两种观点,笔者倾向于认为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方须拥有合格的施工资质。即:室内装饰装修属于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类目,施工方应取得相对应的施工资质。实际上,在笔者处理的该类纠纷中,厦门法院也是支持笔者的观点,即认为施工方因未取得施工资质,装饰装修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笔者的上述观点主要基于如下三点理由:
 
01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建设部发布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属于部门规章,但该文件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抽象规定的具体细化,暗含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法律法规须体系化看待。

02
在司法实践中,从最高院到基层法院,大多数观点认为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方,应取得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资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请示,作出《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规定“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在《熊细龙与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闽02民终2120号]中,厦门法院认为“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其与茂华厦门分公司签订的有关立面石材幕墙、室内精装修施工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

03
除了司法机关外,其他行政机关也认为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方,应取得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资质。以厦门市为例,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商事主体开办、注销“一网通”平台上,规定开办的商事主体如果从事的是“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建筑装饰和装修业等),“均使用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的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经许可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02 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承接上文所述,笔者认为装饰装修工程合同要求施工方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如施工方未取得施工资质,该类合同则属于无效合同。那么,如果因施工方未取得施工资质导致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无效,会出现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笔者将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无效可能出现的情形分为以下四种:
 
(一)合同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虽然合同无效,但如果装饰装修工程已经竣工,并且装修质量验收合格,笔者认为,承包方有权参照合同约定,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在《熊细龙与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闽02民终2120号]中,厦门法院认为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由于熊细龙作为个人,不具有承包劳务作业的法定资质,其与茂华厦门分公司签订的有关立面石材幕墙、室内精装修施工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涉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熊细龙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任俊安与杨洪柏、任俊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终27232号]中,法院认为:“任俊安将涉案商铺的部分装修工程交杨洪柏承接,但杨洪柏系未取得相关施工资质的个人,杨洪柏与任俊安签订的《工程单包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工程单包工合同》虽无效,但杨洪柏已施工完毕并交付,任俊安应参照《工程单包工合同》的约定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向杨洪柏支付工程款。
 
(二)合同无效且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该类无效合同一般的法律后果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者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施工方既缺少施工资质,施工质量也不符合要求,按理说施工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就施工过程所取得的财产全部返还予发包方。
 
(三)合同无效,经修复后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
对于合同无效,经修复后工程竣工验收仍不合格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并未具体规定。但我们可以把视线回归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失效)。前述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从上可知,如果合同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后不合格的,倘若发包方给予承包方二次机会,容许承包方进行修复补正的。这种情况下,如果修复后的工程质量仍然不合格的,法律规定承包方无权要求发包方支付任何的工程价款。笔者认为,此处所谓的“工程价款”应包括前期已提前支付的部分,也即:如果发包方前期已支付部分工程款,有权利要求承包方返还。
 
(四)合同无效,经修复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对于合同无效,经修复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并未具体规定。但我们同样可以把视线回归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失效)。前述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从上可知,如果合同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后不合格的,倘若发包方给予承包方二次机会,容许承包方进行修复补正的。这种情况下,如果修复后的工程质量合格的,法律规定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支付修复费用。那么,承包方是否有权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呢?笔者认为,如果合同无效但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仍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
 
更进一步思考,如果合同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后不合格的,倘若发包方重新聘请第三方做工程的修复工作。工程后期竣工验收合格了,在这种情况下,发包方是否有权要求原承包方支付修复费用?如果有权要求承包方支付修复费用,是否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从而原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就笔者所代理的案件来说,法院倾向于认为,如果发包方能提供充足的证据,原承包方应当承担修复费用。而第三方的修复不能视为原承包方所作的修复,原承包方仍无权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
 
03  合规建议
 
企业方而言,笔者认为在聘请施工方时应审查施工方的资质,并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已落实聘请前的审查义务;在装饰装修合同中约定分期支付工程款,并将大部分工程款设置为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以防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出现质量问题时,第一时间对工程进行公证,同时聘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并第一时间以书面方式通知施工方,告知其施工的质量存在问题。
 
对于施工方而言,笔者认为施工方应取得施工资质,如果确实无法取得施工资质的,最起码应设立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同时注重施工的质量水平,出现质量问题时,第一时间进行修复。在合同中可约定先支付工程款后进行施工,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提前取得有利的优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