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研究著作
谈心说法 | 企业引入资本的对与错

2016-11-17 16:46:14

序言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有名望、有资本的合作者加入企业并不一定带来好的结果。真正了解自己的企业和自己的内心,因地制宜的发展才是自己和企业的成功之道。

让我们从一个故事说起
金晶晶是一个充满智慧的成功女性,在家庭中是一个贤妻良母,在工作场上又是个能力出众的领导。2003年,金晶晶与丈夫钱大千成立了一家广告公司,为维护丈夫在外的形象,更具领导才干的金晶晶将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交由钱大千出任。丈夫也感念妻子的体谅,将该公司60%的股权协商给妻子,自己则占40%的股份。生活中,金晶晶极其聪慧,常常在自己的成功中发现丈夫的功劳,照顾着丈夫的自尊心,极力营造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和谐生活。
 
工作中,丈夫上进,妻子常常为丈夫出谋划策,夫妻苦心经营多年,公司终于步入正轨,发展迅速。2008年,公司迎来了第一次增资扩股,引入大股东吴梁,并新设三家子公司。大股东吴梁不在公司中任职,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但以大股东的身份参加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母公司目前的股份比例为:钱大千31%,金晶晶32%;吴梁占37%。
 
还是原来的员工,还是原来的经营模式,但公司运营却一日不如一日。钱大千把公司的不良运行归咎于外来大股东吴梁,认为吴梁持有最大的股权份额,却没有尽到大股东的职责。几番商讨,钱大千还是认为应当将公司尽可能多的股权份额掌握在自己手中,遂与妻子协商,让自己成为公司的大股东。可是,要如何让钱大千成为公司的大股东呢?以前公司没有外人,股权份额如何分配只需夫妻俩商量即可,如今有了股东吴梁,凡公司大事,都需经过他的同意。
 
通过与吴梁的多番磋商谈判,夫妻二人借助新一轮增资扩股,调整了各股东的股权比例。调整后各股东间的股权比例为:钱大千41%,金晶晶32%;吴梁占27%。钱大千得偿所愿,公司运营稍有起色,但还是远不如前。这不禁让他开始深思,外来股东的引入是对,还是错?

让我们谈谈心
金晶晶与钱大千夫妻创业,一路携手打拼,公司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钱大千与妻子金晶晶之间的序位错乱,将家族情感带入公司。金晶晶虽不是总公司的董事长,但实际上在公司中却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为公司做重大事项的决策,生活中亦是如此,虽营造着男强女弱的假象,但一旦有外人吴梁进入公司后,钱大千能力不如太太的实情就无处遁形。钱大千顿觉无力,不敢面对大股东吴梁,像个做错事的小孩。金晶晶对钱大千有恨铁不成钢的情绪,一直想上前站在钱大千前面,但又难以迈动脚步,非常着急。吴梁对钱大千夫妇很是不满,觉得两个人没有将公司放在重要的位置上,不认真对待。三个股东各有所思,没有人真正关注到这家公司的发展,导致企业动力系统混乱。
 

从这个案例的心理动力观察中可以看出,引入资本对钱大千夫妇的公司并没有带来可观的经济效应。钱大千夫妇认为吴梁先生是一个有名望的企业家,引入这样的合作者一定会对公司产生好的效应。然而现实却是,吴梁先生让原始股东夫妇都产生了压力,三人的关系纠缠,忽略了公司本身。如果让吴梁先生离开,钱大千夫妇反而能携手共同处理公司的经营,而不是纠缠在关系中。
 

在钱大千和金晶晶的关系中,建议建立一条隐形的权利线,将生活与工作、家族与企业做好隔离。
 
让我们说说法
在企业发展的进程中,资本对企业的成长从来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谓增资扩股就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增资扩股一般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强,可以用增加的注册资本,投资新的项目。
 
增资扩股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以公司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第167条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首先必须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可以不再提取),有剩余的,方可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分配公司利润时,经股东会决议,可将之转增注册资本,增加股东的出资额。
 
依据《公司法》第169条之规定,增加公司资本是公积金的用途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另外,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否则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增加股东的注册资本。
 
二、公司原股东增加出资。公司股东还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将货币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投入公司,直接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其价值;作为出资的货币应当存入公司所设银行账户,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三、新股东投资入股。增资扩股时,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成为公司的新股东。新股东投资入股的价格,一般根据公司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之比确定,溢价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金。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增资扩股不得侵害原股东的优先认股权。依据《公司法》第35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增资扩股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当然,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同时,在有新股东投资入股的情况下,老股东还需作出放弃(全部或部分)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的声明。此外,新股东的引入必然会导致股权的稀释和架构的变动,从而对企业控制权造成影响。
 

因此,为了把握企业的控制权,原始股东应当斟酌股权比例的设置,保持直接或间接的控股权,尤其是在各持50%股权的企业中,为了避免公司僵局的出现,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在不影响利润分配的情况下赋予某一方在僵局时的决定权;对于不参与管理的股权投资者,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新股东享有其持有的股权带来的收益、分红,但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如此一来,原始股东将公司的财权、人权牢牢把握手中,才不至于大权旁落。